《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3-18 来源:
字号: 默认 超大
打印

一、制定背景

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公布,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明确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省疾病预防控制局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规定》。

二、具体内容

(一)结合本省实际,对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住宿场所、公共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体育休闲场所、商贸场所的范围进行了界定。

(二)实行“许可+备案”的分类管理,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及7类备案场所外,其余公共场所需办理“卫生许可证”;录像厅(室)、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这7类场所需向当地疾控部门办理卫生备案。

(三)厘清各级相关部门的职责。

(四)疾控部门在经营者取得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后需进行现场核查,并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明确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强化行业自律;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构建“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监管格局。

三、其他事项

(一)全省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中,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范围,不越位不缺位。

(二)对未明确涵盖范围的公共场所,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省疾控部门可根据国家规定及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卫生监督范围。

四、组织落实

各地要以《规定》为指导,结合工作实际,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X
分享到 -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