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疾控局,长白山管委会疾控局,梅河新区疾控局,省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保障中心:
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要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近年来,全省各级疾控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得到较大改善。但也应当看到,当前饮用水卫生安全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监督力度需要加大。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供水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坚持省里指导、属地负责;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坚持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坚持落实供水单位主体责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二)夯实基础。按照疾控体制改革及“十五五”疾控事业发展总体要求,加强能力建设,加快人才队伍培养,完善制度机制,不断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水平,有效保障城乡饮用水卫生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三)依法履职。依据《传染病防治法》、《供水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落实供水单位和生产企业责任,严格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行卫生许可管理,加强卫生监督执法。
二、加大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
(一)规范饮用水相关卫生许可工作。各地疾控部门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健全制度,统一条件,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对饮用水相关卫生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依法查处饮用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以及生产、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城市市政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卫生监督,严格落实对供水单位的各项卫生要求,加强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乡镇水厂的卫生监督。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实施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切实提高卫生监督覆盖率;要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的指导,加大对二次供水设施、学校饮用水设施及其清洗、消毒等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抽检,严格供水单位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索证管理。
(三)完善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底数。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掌握当地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设施情况,建立完善供水单位及供水设施的类型、工艺、数量、布局、供水人口及卫生管理等基本信息档案,底数不清的要集中开展一次摸底调查。要督促供水单位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完善供水设施,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四)健全完善饮用水卫生监督机制。各级疾控部门要建立完善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内和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结合实际,研究落实饮用水卫生监督措施;建立健全饮用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认真调查核实关于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控制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推进饮用水远程在线监测、风险预警等信息化监管模式,全面提高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和饮用水卫生保障水平。
三、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能力建设
(一)充实专业人员队伍。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置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科室,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承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推进卫生监督执法与卫生监督协管的有效衔接,健全完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制,进一步织密卫生监督工作网。按照《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 号)《疾病预防控制领域强基实施方案》(国疾控规财发〔2026〕3号)等文件的要求,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人,负责落实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充实饮用水卫生监测和饮用水污染事件健康危害调查技术力量。建立完善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提高人员素质。
(二)提升监测能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23)及《吉林省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等相关规定。加强基层采样人员及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与考核,重点强化水质消毒、采样方法、仪器操作、无菌操作、质量控制以及消毒剂余量检测等关键技能,切实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实操能力。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配置饮用水卫生监督现场检测设备和装备,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可靠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各级疾控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建立健全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明确报告责任和要求,完善饮用水污染事件处置措施和程序,做好应急处置的组织、人员、装备和应急监测技术准备,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调查处置能力。
四、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宣传培训工作
(一)加强公众宣传。各级疾控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充分利用“12320”热线和各地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开展卫生知识咨询,增强社会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引导群众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二)开展培训指导。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供水单位负责人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针对卫生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供水单位供管水人员提供指导,促进供水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卫生管理,落实技术措施,自觉履行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
(三)信息公示制度。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饮用水卫生安全公示制度,促进供水单位不断提高守法责任意识,加强与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交流,切实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水平。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6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