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2025ᅳ2030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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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疾控联发〔2025〕10号

各市(州)疾控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疾控局、卫生健康局、经济发展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梅河新区疾控局、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疾控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ᅳ2030年)》(国疾控传防发〔2024〕1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全力推进、如期实现我省终结结核病流行的总体目标,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健康吉林建设,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将《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ᅳ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司法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25ᅳ2030年)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为全面加强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终结结核病流行,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助力健康吉林建设,按照《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24ᅳ2030年)》(国疾控传防发〔2024〕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工作机制,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制定实施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成效显著。近十年全省结核病疫情持续下降,死亡率维持在较低水平,成功治疗率保持在90%以上,有效保护了全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力维护了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虽然我省结核病疫情呈下降趋势,但总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任务仍然艰巨。从结核病占我省传染病疫情的比重来看,结核病仍是排名靠前的重大传染病。我省东中西部发病率差异明显,防治工作不均衡,耐药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较重,相关防治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

二、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全民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防治工作原则,不断优化防治策略措施,持续提升防治水平。总体目标是全省结核病发病率持续降低,死亡率始终保持在较低水平,结核病患者经济负担逐步降低,为终结结核病流行奠定坚实基础。规划指标见下表:

规划指标一览表

领域

指标

2025年

2030年

总体

目标

核心指标

结核病发病率

<38/10万

<35/10万

工作

指标

患者发现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结核病检查率

≥80%

≥90%

肺结核患者中的病原学阳性率*

≥60%

≥70%

工作

指标

患者发现

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耐药检测率

≥90%

≥95%

肺结核患者分子生物学检测比例(省级指标)

≥90%

≥95%

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比例(省级指标)

≥90%

≥95%

患者治疗管理

肺结核患者标准化治疗方案使用率

≥85%

≥90%

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

≥65%

≥70%

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

≥90%

≥90%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

≥90%

≥90%

利福平耐药纳入治疗率(省级指标)

≥90%

≥95%

预防性

干预

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中潜伏感染者预防性治疗率

≥60%

≥80%

健康素养

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

≥85%

≥85%

*是指患者中通过病原学检测确诊的比例,此指标可用于评价结核病诊断的精准性,提高诊断效率和质量。

三、防治措施

(一)优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1.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1)强化医防协同医防融合。各地要聚焦结核病防治全过程,创新医防协同、医防融合机制,依托紧密型医联体(包括城市医疗集团、专科联盟和县域医共体),充分发挥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控医防协同和医防融合工作中的平台和纽带作用,严格落实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员工作制度,逐步探索建立区域内医防有效协同、有机融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构建以疾控机构和结核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的疾控预防控制体系。

(2)强化分工合作协同配合。各级疾控部门要协同卫生健康部门进一步明确各防治机构的职责,加强各单位分工合作和协调配合,构建结核病全链条衔接机制,确保患者在不同阶段都能得到规范的诊断、治疗和管理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的确诊和重症患者的治疗,统筹开展预防性服药、疫情信息报告、耐药筛查和健康宣教等工作;非定点医疗机构要发挥前哨作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干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患者的随访、服药督导和健康教育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疫情监测、信息管理、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3)强化上下联动分级诊疗。要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专业优势和资源互补作用,搭建协同工作平台,深化推进结核病分级诊疗制度,畅通双向转诊服务流程,进一步提升结核病防治服务质量。省级和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开展疑难、重症及耐药肺结核等患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建立与下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患者转诊机制;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普通结核患者诊治,及时将疑难重症及耐药肺结核患者向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推动建立基层检查、上级诊断的诊疗方式,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4)强化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协同疾控部门根据防治工作进展和疫情形势变化,合理布局和调整优化各级各类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升结核病诊疗服务质量和综合能力。

2.加强信息监测协同。各地要充分发挥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和传染病智能监测预警前置软件在结核病监测中的作用,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各区域公共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内容,明确各防治机构关于诊疗信息的报告登记、数据录入、质量控制、分析应用等职责,促进医疗机构、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结核病诊疗和管理信息共享,完善对肺结核可疑者筛查、重点人群筛查和潜伏感染治疗情况的监测,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为优化调整结核病防治策略措施提供支撑。

3.强化防治队伍建设。各地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全面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要加强结核病医防管交叉复合型人才队伍培养,组建高层次人才梯队,培养核心技术专家和骨干。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规范化培训,合理配置防治工作人员,积极落实薪酬保障和激励制度,保障专业人员质量和数量。鼓励培养高层次专业人才,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交流合作。

(二)强化主动筛查,提高发现水平。

1.及时诊断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预检分诊,完善诊疗流程,加大就诊人群中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发病高风险人群结核病发现力度,提高诊断的及时性。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应按传染病报告职责和时限要求进行传染病报告、登记,并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

2.加大筛查力度。

(1)加强重点人群筛查。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既往结核病患者、老年人和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积极开展结核病主动筛查。对就诊患者中有可疑症状者或重点人群及时开展胸部影像学、病原学、耐药等检查。建立健全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定点医疗机构合作机制,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

(2)加强重点场所人群筛查。学校、监管场所、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病医院和工矿企业等重点单位和场所应加大筛查力度,将结核病检查作为入学(所、院、职)体检必查项目以及员工年度常规体检项目。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疾控、卫生、教育等部门协调配合,落实学校、监管场所等重点场所关于结核病定期筛查和信息通报等工作,避免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加强重点地区人群筛查。在我省疫情高发的市(州)要通过开展胸部影像学检查和/或分子生物学检测等方式,适当扩大结核病主动筛查比例和频次。

3.推广应用新技术。在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对疑似肺结核患者首选分子生物学检测技术进行诊断。县(区)级及以上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分子生物学耐药筛查。非定点医疗机构应提升病原学检测能力,为结核病可疑症状者、疑似肺结核患者等开展结核病病原学检测。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广应用远程会诊和基于人工智能数字化影像学辅助诊断系统,提高诊断效率和质量。

(三)规范治疗管理,提高治疗效果。

1.开展规范治疗。

(1)强化规范化治疗。按照结核病防治工作技术规范和指南等要求,遵从“早期、联合、适量、规律、全程”的原则,针对不同类型患者(初治、复治、耐药等)分别制定精准的治疗方案,提高治疗的规范化水平。利福平敏感肺结核患者优先选择标准化治疗方案,推荐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进行规范隔离治疗,有效减少传播。

(2)加强医务人员诊疗能力培训。定期组织结核病定点医院及非定点医院重点科室人员开展结核病诊疗相关的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务人员对结核病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药物不良反应处理的能力和水平,使其熟练掌握规范治疗流程,保障患者得到科学有效的救治。

(3)强化质量控制与监督管理。完善结核病诊疗质量管理和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结核病诊疗专家组会诊制度,通过病历审查、定期查房、患者回访等方式,对诊疗服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和评估,提高诊断质量和患者治疗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落实全程管理。加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防所/疾控中心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联动,优化结核病患者筛查、诊疗和随访的全程健康管理服务。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优化结核病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各防治机构间患者信息共享,跟踪患者治疗和随访情况。通过推广智能化管理工具管理患者服药,为每位患者制定随访计划。

3.强化耐药防治。

(1)推广使用耐药分子生物学新诊断技术。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疑似肺结核患者进行结核分枝杆菌和耐药性的分子生物学检测,做到“应筛尽筛”。省、市(州)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利福平耐药患者开展二线抗结核药物的分子生物学耐药检测、传统药敏试验等工作,为合理制定耐药结核病治疗方案提供参考依据。

(2)加强耐药结核病主动筛查。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耐药结核病高危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积极发现耐药结核病患者,做到“关口前移”。

(3)制定合理有效的诊疗方案。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依据患者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救治,合理制定治疗方案,做到“规范诊疗”。要积极推广验证有效的抗结核新药以及短程、全口服治疗方案,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4)完善耐药患者管理方式,做到“应管尽管”。对确诊耐药结核病患者应根据是否具有传染性,科学采取住院隔离治疗或门诊治疗管理方式;做好患者出院后的治疗管理有效衔接,并为肺结核患者做好入户随访、督导服药、结果评估、分类干预等健康管理服务。

(四)加强预防措施,减少发病与传播。

1.夯实预防接种。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要求,从事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为适龄儿童提供卡介苗接种服务,确保接种覆盖率,开展疫苗接种效果评估。各地疾控机构要加强预防接种服务的监管,接种单位要确保疫苗储存、接种等环节的安全,加强疫苗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确保疫苗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强化感染控制。

(1)强化结核病患者院外感染控制。规范实施传染性肺结核患者停工停课和复工复课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居家治疗的肺结核患者家庭环境进行感染风险评估,指导患者及家属强化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医用外科口罩,避免到人员密集场所活动。

(2)强化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内感染控制。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和患者分类诊疗制度,对不同病情患者采取隔离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加强医院通风系统建设,确保门/急诊、病房、医学影像科等高风险区域空气流通;严格执行消毒制度,对患者使用过的物品及活动过的区域进行彻底消毒;要为医护人员配备适宜、有效、合格的防护用品和医用设施,定期开展健康体检。同时,加强在院患者及家属的结核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普及疾病防控和法律知识。

3.推行结核潜伏感染预防性干预。

(1)积极开展预防性治疗。各地要在具备条件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因地制宜积极设立结核病预防性干预门诊,积极对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者等高风险人群积极开展结核感染筛查,对潜伏感染者开展预防性治疗等干预措施,降低结核病发病风险。

(2)加强宣传引导和督促指导。对符合预防性治疗条件的感染者,积极开展预防性干预宣教,增强其对抗结核病预防性治疗的认识,提高预防性治疗的接受率,做到“应服尽服”。疾控/结防机构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抗结核病预防性治疗人群的服药督导管理,提高治疗的依从性、保证全疗程规范服药和完成规定的疗程,做到“应管尽管”。

(五)强化政策帮扶,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1.降低患者经济负担。做好医疗保障政策与公共卫生项目的统筹衔接,各地区应当利用药品价格谈判、药品集采等机制,降低抗结核药品价格。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范围,动态调整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保目录,将符合条件的抗结核药品按程序纳入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同时,各地要适时制定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一步减轻结核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确保每例患者不会因经济原因中断治疗。

2.加强关怀救助。各地要统筹多方救助资源,逐步增强肺结核患者医保报销后自付费用兜底功能,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救助范围;要因地制宜,开拓思路,积极开展结核病患者关爱行动,建立结核病患者关怀的支持性网络,探索为患者提供减免医疗费用、生活用品援助、适当的交通和营养补助以及心理支持等关怀服务,切实减轻医疗费用和基本生活负担。

3.做好监测帮扶。及时将有返贫致贫风险的患者识别为监测对象,特别是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耐药肺结核患者。加强精准帮扶,以家庭为单位开展识别认定,统筹考虑收入支出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因人因户制定切实可行的帮扶计划,分层分类提供常态化帮扶措施,定期评估患者健康状况和帮扶效果,动态调整帮扶内容。

(六)强化社会动员,广泛开展宣传。

1.全面开展大众知识宣传。各地各部门要根据社会大众及流动人口、学生、老年人等不同群体特点,统筹各防治机构和相关宣传机构,全面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知识宣传“五进”活动,面向普通公众和重点人群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提升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水平。

2.积极动员社会参与。各地要以每年“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活动为契机,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影响力广的系列宣传活动,加大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力度,积极推动在有条件的城市地标性建筑上开展“亮灯行动”,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3.强化落实“百千万志愿者提升行动”。各地要充分调动各级结防机构,积极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活动提升行动”,加强志愿者动员,广泛凝聚社会力量,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行动。

四、保障措施

各地要积极落实结核病防治工作政府主体责任,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疫情特点和工作实际,优化调整具体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要严格落实本规划内容,加强部门分工协作,明确防治目标和任务,动员各方力量推进规划落实。

疾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动规划实施,优化完善防治体系,提高防治能力和服务,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对规划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评价。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支持纳入相关规划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教育部门依法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的行业管理责任,有效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结核病筛查和教职员工入职(定期)结核病检查、结果报告和健康教育等措施。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的结核病防治工作,落实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措施。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防治相关投入政策,推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医保部门负责完善医保政策,做好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工作。药监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质量监督,支持抗结核新药品、新试剂和新疫苗的注册,对符合条件的产品实施优先审评审批。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农村、海关、广电等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科技支撑、抗结核药品试剂生产供应保障、患者社会救助以及社会养老和福利机构结核病防治、结核病患者防止返贫监测、口岸结核病排查处置、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等工作。

五、科学开展评估

各地要每年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监测评价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同时将评价结果报省疾控局。监测评价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将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医疗卫生机构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省疾控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执行本规划情况进行评估,并于2025年和2030年分别进行阶段性评估和终期评估,同时做好国家疾控局对我省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吉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 (2025-2030年)》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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